深圳市罗湖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

罗府办〔201251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深圳市罗湖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请径与区重建局联系。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1229

  

  深圳市罗湖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稳步推进本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以下简称城市更新)工作,明确各职能部门工作分工,规范和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区重建局是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负责组织、监督和服务。

  第三条 区政府成立罗湖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区城市更新工作,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重建局。

  区领导小组由区重建局、发改局、经济促进局、环保水务局、住房建设局、城管局、罗湖公安分局和各街道办事处组成,各职能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办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积极推进辖区城市更新工作,在区重建局指导下开展辖区城市更新单元的前期工作,做好相关信访维稳工作。

  第二章 计划申报与规划编制

  第五条 以旧住宅区为主的城市更新单元,由各街道办事处组织现状调研、城市更新单元拟定、意愿征集、可行性分析等前期工作。

  20114月《深圳市城市更新提速专项行动计划》出台后,区重建局不再受理市场主体旧住宅区城市更新单元的申报。区政府统筹确定需拆除重建的旧住宅区,由区重建局提出改造意向,经区领导小组议定后,由各街道办事处开展前期工作。

  《深圳市城市更新提速专项行动计划》出台前,市场主体已申报的旧住宅区城市更新单元,由区重建局提出改造意向,各街道办事处可以自行组织意愿征集工作,或通过公示方式核实原市场主体征集意愿的真实性。

  街道办事处采用公示方式核实的原市场主体征集意愿,作为街道办事处自行征集的意愿使用,该公示不作为确定实施主体的依据。

  第六条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分为三类:

  (一)区政府作为申报主体的,按照《实施细则》和《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以下简称《申报指引》)的要求,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市规划国土部门。

  (二)以旧住宅区为主的城市更新单元,由区重建局按照《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引》的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市规划国土部门。

  (三)除(一)、(二)以外的其他城市更新单元,申报主体应按照《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引》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向区重建局提交申报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件。

  城市更新单元涉及产业规划的,还需提交经区相关职能部门审议同意的产业规划研究证明文件。

  城市更新单元范围涉及城中村的,还应提交整村申报情况说明。

  第七条 申报主体应符合《实施细则》及《申报指引》的要求,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区重建局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引》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申报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区重建局初审认为申报材料符合相关要求的,将相关申报材料转以下单位征求意见,各单位分别就各自职责内容,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回复区重建局:

  (一)区发改部门负责对申报更新单元范围内近5年实施综合整治的情况提出意见。

  (二)区经济促进部门负责对申报更新单元现状在经济促进、产业发展方面提出意见。

  (三)更新单元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报更新单元进行城市更新的必要性、更新单元范围和拟拆除范围的合理性、更新单元改造经济可行性提出意见。

  区重建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征求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第十条 区重建局应就更新单元范围内土地、建筑物权属、土地利用及规划情况等征求市规划国土部门的意见,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就相关情况出具书面意见及提供相关资料(主要包括片区法定图则和上层次规划情况等)。

  第十一条 区重建局对更新单元的审查,包括如下内容:

  (一)所在片区规划功能定位是否发生重大调整,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是否与规划功能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二)更新单元是否存在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的问题,按照规划是否需要落实独立占地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

  (三)更新单元内现状建设情况;

  (四)更新单元规划是否符合相关城市规划;

  (五)更新单元改造经济可行性;

  (六)更新单元改造时序合理性;

  (七)更新意愿达成情况及计划申报主体资格。

  第十二条 旧住宅区更新单元所在街道办事处应对改造意愿达成情况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材料应包括更新单元改造意愿公告、更新意愿汇总表、更新单元范围图,公示地点包括项目现场和辖区街道办,同时在深圳商报或深圳特区报、及罗湖电子政务网上发布公告。

  更新单元所在街道办事处应做好公示期间的咨询解释工作。公示完毕,更新单元所在街道办事处应对公示意见进行书面汇总并就更新意愿达成情况向区重建局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区重建局根据各职能部门意见和改造意愿达成情况,按照《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引》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不同意申报的更新单元,区重建局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意申报的更新单元,由区重建局形成书面意见报送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更新单元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在编制更新单元规划之前需完成更新单元范围内土地及建筑物信息的核查、汇总工作。

  区重建局应组织计划申报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同时,将申报主体提供的产业规划转区经济促进部门审批。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完成后,计划申报主体直接报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批。规划审批部门向区重建局征求意见时,区重建局应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提请区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区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的审查。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区领导小组审议后,由区重建局负责回复市规划国土部门。

  土地及建筑物信息的核查、汇总工作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编制应当在更新单元计划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未完成的,区政府配合市规划国土部门组织清理计划。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主体确认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主体确认前,对于拆除范围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须按照相关规定将房地产的全部相关权益转移到同一单位后,形成单一主体,并报区重建局备案。

  第十六条 以旧住宅区改造为主的城市更新项目,区政府授权区重建局组织制定市场主体公开选择方案,按制定的公选方案公平、公正、公开选择市场主体。

  《实施细则》发布前已列入城市更新计划的以旧住宅区改造为主的改造项目,原则上由项目原申报主体与所有业主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形成单一主体。

  第十七条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前,项目须获取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批复及与更新单元全体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同时,如拆除范围内土地和建筑物存在查封情况,应先行解除查封,如拆迁范围内土地和建筑物存在抵押情况,应先行解除抵押或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 城市更新项目确认实施主体,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区重建局提出申请,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二)区重建局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申请材料的核查。

  (三)核查后,区重建局对申请人符合实施主体确认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组织进行为期7个自然日(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四)公示期结束后,区重建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意见的处理。对权利主体单一的,由区重建局直接按城市更新有关规定办理实施主体确认,如需上报区领导小组的,区领导小组审议后由区重建局办理实施主体确认。

  (五)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城市更新项目,申请人按规定缴纳监管资金并由银行出具缴纳监管资金证明后,由区重建局在2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向申请人核发实施主体确认书,并抄送市规划国土部门。

  第十九条 城市更新单元内项目拆除范围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形成单一主体后,单一主体必须在银行设立资金监管帐户,与银行及区重建局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由三方共同对监管资金帐户进行监管。

  监管资金按照拆除范围内的现状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减去实施主体自有房产建筑面积再乘以2000元(人民币)每平方米的标准缴纳。项目已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完成建筑物信息核查的,建筑面积以建筑物信息核查的建筑面积为准;项目尚未完成建筑物信息核查的,以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载明的拆迁建筑面积为准。

  已缴纳监管资金分两次返还。回迁安置房封顶后,实施主体可向区重建局提交主体分步验收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返还60%的监管资金;项目全部通过建设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及回迁入伙后,实施主体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回迁入伙证明、临时安置补助费付清证明等材料申请返还监管资金余款。

  区重建局收到申请返还监管资金的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经审查符合监管资金返还条件的,通知银行返还相应的监管资金;不符合监管资金返还条件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主体确认后,因实施主体自身原因1年内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该项目须重新办理项目实施主体确认手续及项目实施监管协议手续;该实施主体五年内不能参与罗湖区城市更新项目。

  第四章 项目实施后期的监督措施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实施主体的城市更新活动的监督管理,发现实施主体在实施城市更新的过程中确有违法不当行为的,应责令实施主体加以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应及时通报上级行政机关。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请房地产预售前,市规划国土部门就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和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征求区重建局意见的,或者项目申请规划验收前,市规划国土部门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拆除、搬迁等捆绑责任的履行情况征求区重建局的意见的,实施主体应向区重建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审查相关履行情况:

  (一)申请书;

  (二)实施主体身份文件;

  (三)履行情况说明;

  (四)搬迁档案备案文件;

  (五)回迁安置总表;

  (六)房屋回迁安置接受证明;

  (七)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接收部门的确认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实施主体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申请审查城市更新项目相关履行情况的,区重建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项目实施监管协议进行审查,并向市规划国土部门提出履行情况意见。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罗湖区人民政府授权区重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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